教導處-校園菸害防制推動落實菸害防制法規定,公告周知。
旨揭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,摘述如下:
(一)第12條規定,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,違者爰依同法第28條規定,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;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,其父母或監護人應使其到場。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新台幣2,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連續處罰。
(二)第13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。違者爰依同法第29條規定者,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
(三)第15條規定,全面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,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;違者爰依同法第31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相關檔案
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.pdf
相關連結
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
發布時間: |
2021-11-29 13:09:55 |
發布單位: |
南和國中教導處 |